【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又到了春暖花开时,恰是观光旅游的好时节。一些单位准备组织旅游踏青活动。最近,有一些地方公开通报查处一些公款旅游的典型案例。请问,公款旅游有什么危害?有哪些表现形式?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陋习甚深,群众反映强烈。公款旅游被群众称为“景区的腐败”,既浪费国家资财,又滋长享乐主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禁公款旅游,对公款旅游重拳出击,严厉整治,一寸不让,取得了明显成效,面上的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三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四是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问:公款旅游问题违反了哪些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主要违反以下规定:
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明确规定,不得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是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是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四是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 “不准公款旅游”的规定。
问: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是否违规?
省纪委法规室:早在2015年,省总工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在关于“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中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因此,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如果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执行用餐条件和标准,春游、秋游发生的费用在工会会费中列支的,不违规,否则违规。
问:公款旅游问题怎么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公款旅游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有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公款旅游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公款旅游问题,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