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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第八期)
发布时间:2017-04-21 13:55 发布者:孝感科技局 已阅读: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去年4月初,湖北保康县国土局因拖延项目建设工期132天而被开出全省行政问责首张罚单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反响,被称为《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首起问责事件。请问制定《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的目的和用意是什么?
        省纪委法规室:这起慢作为事件是《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正式施行后产生的第一起问责事件,具有特定的标志性意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必须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问:《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有哪些具体情形规定?
        省纪委法规室:《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不作为有9种情形,乱作为有11种情形,慢作为有6种情形,总共26种情形。不作为情形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的等。
        乱作为情形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的;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等。
        慢作为情形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等。 
        问:行政问责是监察机关的“专利”吗?
        省纪委法规室:行政问责不是监察机关的的“专利”。《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行政问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第20条规定,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监察机关(机构)、任免机关(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问:大家比较担忧的是,害怕只要做错事就会被问责,有可以免责的吗?
        省纪委法规室:鼓励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第17条对免于行政问责专门作出了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免予行政问责: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勤勉尽责,行政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情况紧急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问:行政问责与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省纪委法规室:行政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紧密关联,但不能互相代替。《办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问责。第33条规定,受到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问:行政问责有哪些方式?问责后会产生哪些后果和影响?
        省纪委法规室:行政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有4种,分别是: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12种,分别是: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受到问责处理的,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时扣减评分。其中,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机关问责的同时,应当追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辞退或解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