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我是省直机关的一名新任副处级干部,听说每年初需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表格,向组织报告个人财产等情况。请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何要求?目的何在?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从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进程来看,不但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严格,而且,从2015年1月开始,中央组织部在全国范围部署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字显示,仅2015年,43.92万个被抽查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就有39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了提拔资格,124人受到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16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实践表明,推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哪些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问: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省纪委法规室:有少数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不仔细,或麻痹大意,导致填报内容不全、不实,出现瞒报、漏报现象。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个人的其他收入情况。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把稿酬、讲课费等工资、奖金之外的个人收入当回事,不如实填报;二是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与配偶不沟通或沟通不充分,容易出现有关情况特别是理财、投资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全的问题;三是以共同生活子女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情况填报不实的问题。
问:何为共同生活子女?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时间、方式及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由两种方式组成,一种是时间比较固定的集中报告,一种是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及时报告。
按照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相关个人事项,认真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此外,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是怎么回事?
省纪委法规室: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专项检查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
问: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有哪些表现形式和情形?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是漏报和隐瞒不报两种情形。
漏报多指“少报告”某方面情况。主要情形有:未报告本人有关通行证情况的;少报告房产面积及相关情况的;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以及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
隐瞒不报多指“未报告”某方面情况。主要情形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护照、因私出国情况的;未报告子女有关婚姻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相关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未报告房产、持有股票、基金以及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
问:对抽查核实和举报调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漏报和隐瞒不报等违规问题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问: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如何执行?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相关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领导干部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省、市委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要强化纪律建设,不能搞不教而诛;对于纪律,要经常讲,反复讲,不厌其烦地讲,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让党纪党规广为知晓。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更好地集中学习领会党纪党规要求,解答党员干部普遍关注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驻经信委纪检组系统收集整理了由省纪委法规室通过“以案说纪”的形式编录的《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敬请广大党员干部关注学习。
问:我是省直机关的一名新任副处级干部,听说每年初需要填报个人有关事项表格,向组织报告个人财产等情况。请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何要求?目的何在?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遵守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从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进程来看,不但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越来越具体,越来越严格,而且,从2015年1月开始,中央组织部在全国范围部署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据权威部门发布的数字显示,仅2015年,43.92万个被抽查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就有39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了提拔资格,124人受到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160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实践表明,推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哪些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问:领导干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省纪委法规室:有少数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不认真、不仔细,或麻痹大意,导致填报内容不全、不实,出现瞒报、漏报现象。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个人的其他收入情况。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把稿酬、讲课费等工资、奖金之外的个人收入当回事,不如实填报;二是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与配偶不沟通或沟通不充分,容易出现有关情况特别是理财、投资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全的问题;三是以共同生活子女的名义进行的投资情况填报不实的问题。
问:何为共同生活子女?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时间、方式及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由两种方式组成,一种是时间比较固定的集中报告,一种是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及时报告。
按照相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相关个人事项,认真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此外,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是怎么回事?
省纪委法规室: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专项检查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
问: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有哪些表现形式和情形?
省纪委法规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是漏报和隐瞒不报两种情形。
漏报多指“少报告”某方面情况。主要情形有:未报告本人有关通行证情况的;少报告房产面积及相关情况的;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以及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
隐瞒不报多指“未报告”某方面情况。主要情形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护照、因私出国情况的;未报告子女有关婚姻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相关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未报告房产、持有股票、基金以及投资、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的。
问:对抽查核实和举报调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漏报和隐瞒不报等违规问题如何处理?
省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问: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如何执行?
省纪委法规室:按照相关规定,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领导干部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