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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重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5-19 11:10 发布者:孝感科技 已阅读:
 

孝感市重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大科技计划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依据《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孝感市科技攻关计划及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计划的宗旨是面向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前或近期重点解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全局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产品及装备,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重大科技计划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主、实行产学研相结合、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由财政、单位共同筹集,同时积极引导吸收社会捐赠、个人入股等集资形式,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五条  重大科技计划由科技局组织实施和管理,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立项前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重大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七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拟定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与负责项目实施的首席专家(含单位法人代表)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

第八条  重大科技计划实行中期评审制项目实行两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审。

第九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要时实行招投标制。对相同计划内容,2个或2个以上单位同时申报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项目计划的内容和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条  重大科技计划完成实行验收制。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或验收。

第十一条  科技局是重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十五规划以及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确定重大科技计划的支持重点;

(二)组织项目评议、评审,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会同财政局审定项目、批复项目计划和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检查重大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视项目进展情况,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指标,中止实施和撤消决定。

(四)组织项目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符合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市级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

(二)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三)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十四条  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可单独或联合提出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

第十五条  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大科技计划备选项目库。

第十六条  科技局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重大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项目补助经费额度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定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并下达项目总预算和年度经费计划。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科技局。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期货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已不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2年后项目无明显进展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间自行中止;

(八)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科技局作出对项目计划的重大指标调整、中止或撤销计划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计划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局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局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计划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和项目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重大科技计划。

第二十五条  重大科技计划经费的财政拨款部分实行滚动制。从立项当年起,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三年内滚动使用。

第二十六条  重大科技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重大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孝感市科技攻关计划及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孝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出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五年内不得再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