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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发布时间:2017-09-08 17:08 发布者:孝感科技局 已阅读:
 
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建设创新城市。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公民、组织,或与本市范围内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了突出贡献,为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获得过该奖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第一完成人,视同本办法规定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第二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技术开发项目包含技术发明项目。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以下简称科普作品)。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十六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技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另行申报。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作品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自主或与其它单位合作的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本项所称成果属转化应用单位与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相同)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为该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第十八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和在我市的外资机构取得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其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知识产权清晰,并在我市实施后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除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在孝感市三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普作品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优良。
(三)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技术发明)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类: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除科普作品外):
1、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中的科普作品:
1.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组织):
(一)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科技成果推广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在本市组织或个人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是指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组织或个人,依法承接引进本单位及关联单位之外的先进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
本款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生产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其它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三年以内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本细则规定据实确定。一等奖不超过16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和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于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一)所转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转化应用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转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应转化应用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转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转化应用推广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所转化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是发明专利的,不受科技成果等级限定,根据评审意见,可以评定相应奖励等次。

第四节   创新创业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具有实用价值和商业化前景的优秀发明与创新成果”,是指该项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具有实用价值和商业化前景。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奖(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办企业已在孝感市区域内注册,候选人所占股权不低于20%。
2、在技术上有实质性的发明与创新,拥有授权专利或科技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的水平,初步形成了具有实用价值和潜在应用市场前景的技术和产品。
3、创业团队具有较好的创业能力,创新创业两年内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二条 创新创业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转化或应用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办的企业在转化和应用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创办的企业在转化和应用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创办的企业在转化和应用的技术发明或科技成果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只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创办企业已在孝感区域内注册,候选人所占股权不低于20%。
2、被推荐的项目是在科研、开发及发明创造实践活动中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商业化前景,可能形成专利或科技成果,项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1)新颖性:主要技术有实质性的发明与创新的特点;
2)先进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优于国内同类技术的水平;
3)实用性:项目具有实用价值和潜在应用的市场前景,有实施转化的可能性并适合学生创业。
3、创业团队具有较好的创业能力,创新创业三年内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并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第三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只授予企业。
第三十六条  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且近2年有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
第三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原则上不超过5项。

第六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技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届授奖数额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13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分管科技成果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两年一届,一届一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根据奖励工作组织实际情况的需要,奖励委员会与评审委员会可合并办公,组成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评审。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中小企业创新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副组长1—2人,专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届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全省范围内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报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八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含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单位或者五位以上同行专家提名。
(四)创新创业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推荐: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大学生由所在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管理机构审查并推荐;高校毕业三年内的在孝大学生由所在孵化器、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部门或辖区内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并推荐。
第四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预审,并对所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
第五十条  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以及推荐单位必须对推荐书的内容和相关的材料作出真实性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三条  经评定曾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四条  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或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初审工作以会议方式进行,并组织答辩。
第五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市科技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五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相关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产生的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提交给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奖励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六十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首先根据推荐科技进步奖、中小企业创新奖项目数确定各专业评审组初评为一、二、三等奖项目数或获奖企业数,然后由专家记名评价打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出各候选项目,最后按拟获奖项目总数差额2项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和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方有效。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和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科技进步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二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推荐报奖项目(见本细则第四十六条)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六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六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十七条  异议自公布推荐报奖项目(见本细则第四十二条)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九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万元。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创业奖一等奖7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大学生创新创业奖1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颁发的《孝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孝科技发[20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