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湖北贝利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菊芳
住所:孝感市航空路352号
委托代理人:黄运金 黄燚
被请求人:湖北瑞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文莉
住所:汉川市脉旺镇
委托代理人:陆高奇 张守东
案由:“一种多轴运动的垃圾压缩机”(专利号:201520696768.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北贝利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多轴运动的垃圾压缩机”(专利号:201520696768.7)与被请求人湖北瑞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17 年 3月21 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 15日,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孝感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菊芳
住所:孝感市航空路352号
委托代理人:黄运金 黄燚
被请求人:湖北瑞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文莉
住所:汉川市脉旺镇
委托代理人:陆高奇 张守东
案由:“一种多轴运动的垃圾压缩机”(专利号:201520696768.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湖北贝利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多轴运动的垃圾压缩机”(专利号:201520696768.7)与被请求人湖北瑞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 2017 年 3月21 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 15日,请求人向本局提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本局认为,请求人的撤案请求为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决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撤回处理案件的请求,撤销此案。
孝感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